首页/ 解读回应 / 政策问答 / 交通出行 / 正文

白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来源: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07 15:32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白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已经2024年4月17日县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9日

白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率,缓解城区机动车“停车难”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陕西省定价目录》《渭南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白水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县城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广场、公园、公立学校、银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殡葬服务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等具有公益性特征和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二、收费区域

(一)道路停车一类区域:人民路(雷公路—杜康街)、粟邑街(彭衙路—仓颉路)、居苑街(人民路—仓颉路)、仓颉路(雷公路—杜康街)、蔡伦街(人民路—仓颉路);

(二)道路停车二类区域:杜康街(彭衙路—人民路)、杜康街(仓颉路—兴业路)、人民路(杜康街—铁道桥)、仓颉路(杜康街—果香大道)、粟邑街(仓颉路—兴业路)、蔡伦街(仓颉路—兴业路)、居苑街(仓颉路—兴业路)、站东街、站南路、雷公路;

(三)道路停车三类区域:除一类、二类区域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域以内;

(四)公共停车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三、收费时段

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上、以下)收费时段为:每天8:00—20:00,其他时段免费。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时间划分为两个时段:第一时段为当日8:00—20:00,第二时段为当日20:00—次日8:00。

四、收费标准

(一)道路停车一类区域: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每车位收费2元,之后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每日连续停放最高限价15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二)道路停车二类区域: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免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每车位收费1元,之后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每日连续停放最高限价10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三)道路停车三类区域: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公共停车场: 第一时段当日8:00—20:00,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免费,之后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 第二时段当日20:00—次日8:00按次收费,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免费,之后3元/车位·次。 全天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每日每车位收费最高不超过18元,不足最高限价的据实收取。

五、停放收费优惠政策

(一)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在30分钟内(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车站、公园、公办学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博物馆、体育场、殡葬服务所停放时间在2小时内(含)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上、以下)停放的车辆(当日20:00—次日8:00)免收停放服务费;

(三)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护、抢险救灾、环卫保洁、医疗废弃物转运、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维护、殡葬、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绿色牌照的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给予优惠。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五折优惠,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沿石以下)除外;

(五)残疾人本人驾驶专用机动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泊位)停车,免收停车服务费;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向肢体残疾人免费提供;

(六)政府举办各类大型集会活动时,经城市管理执法局批准在集会地附近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免收停放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减免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应严格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行查封扣押发生的停车保管费用,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承担,停车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六、相关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停车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停车区域(场)名称、收费类区、收费时段、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车位数量、优惠减免规定、全天最高限价及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本标准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