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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发放标准有哪些?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2-15 15:01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