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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五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78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渭南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9-12-19 09:16

王松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渭南市律协设立渭南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建议》(第178号)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渭南仲裁委员会工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我们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目前仲裁工作已取得良好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快解决。对此提案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召集有关同志进行认真研究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渭南仲裁委基本情况。渭南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法》的规定,2001年6月由渭南市人民政府发文([渭政发〔2001〕44号]文件《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渭南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组建成立。

第三届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4日正式完成换届并由市政府发文确认,即本届仲裁委员会。本届仲裁委自2014年到2019年7月底,仲裁委共受理案件523件,调解和解259件,裁决165件,当事人自觉履行率在96%以上。除西安、宝鸡外,其余6家均未设立仲裁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二、现阶段渭南仲裁委不宜设立分支机构。一是设立分支机构时机还不成熟。中央两办《若干意见》对于仲裁委自主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规定不明确,陕西省关于制定《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条件、报备及程序等亦未明确。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仲裁行业发展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的通知》也将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问题作为整顿的重点内容,在上级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规定的情况下,现在设立分机构时机尚不成熟。二是近距离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要求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分支机构只进行立案登记、仲裁文书送达等程序性工作,不在分支机构进行案件审理等实质性问题。目前渭南仲裁委员会机构性质尚不明确,人员及管理力量相对薄弱,设立分支机构会分散工作力量,提高办案成本,增加当事人诉累,在同一辖区内近距离设立分支机构不能达到提案预期。三是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支撑。根据《仲裁法》及中央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规定,不得将仲裁委员会作为任何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属单位。仲裁分支机构设立的目的在于宣传仲裁、拓展业务、便利当事人,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也不宜在律协设立。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针对您提出的《关于在渭南市律协设立渭南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的建议》根据中央两办《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规定、陕西省关于对制定《若干意见》具体落实措施征求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待条件成熟,我们会认真研究,充分考虑,逐步部署推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