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公报 / 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18〕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
  新修订的《渭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3月1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渭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渭政办发〔2006〕38号)同时废止。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渭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陕西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8〕44号)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对《渭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考核部门根据省考核部门下达的考核指标,结合《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补充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县市区,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五条 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以及庄里试验区按照行政辖区,分别纳入临渭区、蒲城县、华阴市和富平县统一考核,相关县市区应分别组织做好考核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以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考核的主要依据是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确认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情况的动态监测,对自查报告及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考核部门利用相关技术手段,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核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按照重点突出、奖惩并重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取百分制,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按上级考核部门制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自查要求,每年3-4月自行组织年度自查,5月初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条 考核部门根据各县市区自查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县(市、区)通报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并将自查和督查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一条 自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由考核部门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组织开展1次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在期中检查年,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相关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期中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三条 期中检查结果以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为依据,进行评分排序、综合评价。由考核部门形成期中检查报告,向各县市区通报,并上报市政府。期中检查结果作为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重要依据。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期末考核,对规划期内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4月底前对规划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政府报送自查报告,同时抄送考核部门。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六条 期末考核结果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分排序、综合评价,由考核部门于规划期结束后次年7月底前形成期末考核报告,并报送市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县级政府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市级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县市区要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对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暂停报批。
  第十八条 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6年3月16日印发的《渭南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渭政办发〔200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