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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渭政办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中、省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负责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队站建设、器材装备配备、消防训练基地建设;将消防事业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工作的需要。
  (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消防安全责任纳入考核的内容。
  (四)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组织重大火灾扑救和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
  (六)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培训教育、消防科技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管委会、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参照执行同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健全消防工作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二)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和实施乡(镇)消防规划。
  (三)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组织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根据需要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承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
  (七)在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发现本行政区域存在的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组织消防业务训练。
  (四)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五)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实施监督管理。
  (六)推广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消防设备。
  (七)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服务标准及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九)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二)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行政处罚。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统筹或协助实施。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涉及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谎报火警、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应当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重点项目计划。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工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三)民政部门将火灾后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加强对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设施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五)财政部门按照消防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足额拨付消防工作经费。
  (六)商务部门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宣传部门负责指导新闻出版广电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做好公益性消防宣传工作。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馆及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指导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旅游酒店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九)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开展不少于一次全员消防演练。科技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十)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本行业行政审批及管理中的消防安全。
  (十一)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和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涉及上述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体育、宗教事务、粮食、人防等部门负责加强体育类场馆、宗教活动场所、人民防空工程、储备粮储存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并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三)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十四)生态环境、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十五)其他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开展消防宣传,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治理,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三)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执业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和报告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七)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成立相应的消防组织。
  (八)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对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和病人采取优先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由管理人、使用人共同约定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同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使用人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从业条件、依法获得相应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配合消防执法工作,及时报告火灾隐患情况。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开展火灾自防自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业系统要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所属部门、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2019年10月24日印发的《渭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渭政办发〔2019〕107号)同时废止。